一、申请人父母双方或一方是本市常住户口居民;
二、申请人系被投靠人有法定抚养责任的未成年子女(如申请人父母户口均在本市,其未成年兄弟姐妹须一并申请)或以下成年子女:
(1)满18周岁,在高中(含中职、中技)或大学(户口未迁入高校集体户)教育阶段在校就读成年子女;
(2)本省生源且户口迁往学校的未婚未育应届高校毕业生,毕业后未正式落实接收单位,父母户口已迁至本市的成年子女。
三、申请人无参加国家禁止的组织或活动的记录。
窗口办理流程:
1、申请,到迁入地派出所户政窗口申请。
2、审核审批,迁入地派出所进行审核、审批后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决定。
3、办理入户。
办理时限:
符合入户条件,证明材料齐全的当场办理入户。
对可疑的申请材料需进行调查核实的,调查的时间不计入审批程序规定的时限内。
申请材料:
婚姻关系证明;
已婚的,提供结婚证;
离婚的,提供离婚证和离婚协议书或法院调解书、法院判决书。
未成年子女的出生证或收养证;父母离婚的未成年人户口跟随抚养权属方(或经抚养权属方同意可跟随另一方,由抚养权属方现场签署同意声明书或提供公证书、律师见证书);非婚生育的现场签署非婚生育说明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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